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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中“公众人物抗辩”的裁判规则

引用
侵犯人格权案件中的公众人物抗辩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上都已有50年左右的历史,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已认可.公众人物抗辩的主要理由在于平衡公共利益、公众需要与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据此,公众人物抗辩不可任意扩张,只应局限于肖像权纠纷中未经权利人允许而擅自制作、公开及非为营利而正当使用某公众人物肖像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与公众需要的部分隐私权案件.法官在裁判中认定公众人物抗辩时,也应考虑时间、空间、行业、认知可能性和法律传统,并将之与合理引用抗辩、公正评论抗辩、公众场所抗辩等相近抗辩详加甄别予以认定.

公众人物抗辩、公共利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2016-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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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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