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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诉性补强研究

引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005年缘《公司法》修改而引入司法实践,近10年的审判实务明显暴露出其规定与诉讼脱轨、裁判标准混乱等制度几近虚置的可诉性问题,为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体系,文章以公司法上公平与效率之制度博弈为理论渊源,认为前置程序之功能应重新定位为适格股东向公司获取代表诉权之表意,而基于弱者保护的司法人道主义应于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文书执行、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给予提起共益诉讼之股东制度关怀,建议公司法与诉讼法做适当修正,以期补强该制度的可诉性,增强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可形成明晰的裁判规则与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实现的程序路径.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举证责任

D922.291.91;F279.246;F832.51

2016-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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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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