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应当如何设计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该只设置直接代理制度,而将间接代理留给民法分则的相应编章.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应被民法总则所规范,并区分情况而异其法律后果.对于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也应承继和完善.越权行为系中外法律界和法学界熟知的概念,应被继续使用,不应在新创一个表见代表的概念,何况表见代表的称谓存在许多缺陷!
间接代理、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表见代表、越权行为
D923.6;TU-023;F270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13AZD065
2016-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