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与权属确认——兼论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
物权变动的“权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的非法律行为,而非不动产登记的确认.从民事诉讼程序看,法律对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的规定是一种证明责任或举证负担规范.《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是指登记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真实权利人”应当是“真实物权人”,只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其确认物权的请求才能够得到支持.
不动产登记、权属确认、登记簿推定力、举证负担规范
2016-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