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判决、裁定”的认定问题——对《民诉法解释》第383条的再解释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与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383条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有限再审原则.其目的是明确法院和检察院对于同一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程序衔接,限制反复申请,解决“终审不终”问题.但是,该原则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前提是法院、检察院在实务中对何为“再审的判决、裁定”的认定是统一的.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再审的裁判没有涉及,为明确该问题的认定标准,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再审判决、裁定的情形进行了分析,以期厘清对该问题的认识.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再审程序、再审裁判、审判对象、有限再审
2016-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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