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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民商事案件选择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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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过程中,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香港法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对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民商事争议,当事人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享有选择适用包括香港法在内的域外法的权利.但对于无涉外或者涉港澳台因素案件的当事人选择适用香港法,目前尚存在法律障碍,这一问题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或者涉港澳台因素进行裁判解释,在不违反内地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香港法的意思表示.

前海、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

2016-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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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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