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的实证分析与启示
我国商誉私法保护缺少对商誉权法律属性的确认.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商誉权属于经营性资信权,是新型无形财产权,具有非物质性、独立的财产性,以及非严格的依附性和地域性,其客体是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商誉,属于精神产品.从私法和私权的角度,我国应在《民法通则》第75条增设第2款确认“商誉权”,以及于第118条增设第2款规定“商誉侵权的民事责任”,并修改《侵权责任法》第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14条,确保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和裁判性.在未来《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益中应对商誉权作一般性规定,确定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调整相应规定以相互协调.
商誉、商誉权、私法、无形财产权
F822.0;F113;D922.294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