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重婚、共同生活与重婚无效规则的再塑
一夫一妻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原则,但夫妻间稳定的共同生活也是受宪法所保护的重要价值.从原则上说,重婚无效的法律规范乃系一夫一妻原则的体现,本无抵触宪法的问题,但若重婚无效的请求权可以在任何时间发动而不论后婚维持时间的长久,则显然构成对当事人受宪法保护的婚姻的不当干预.就此而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对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确定必要的时间限制,此诚属法律漏洞.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应当基于婚姻的宪法保护原则而予以适当的补足.
重婚、一夫一妻原则、无效婚姻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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