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惯在民事司法中的运用
研究习惯的适用问题应当一方面重视对于司法实际案例的研究,另一方面则应当重视法学方法的指导作用,将前述司法案例通过法学方法的思考加以理论化、系统化.具体而言,这种研究主要可以基于拉伦茨的对于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区别加以分类认识.其中法律解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区别为制定法指示适用习惯、作为制定法规范组成部分的习惯、对规范性概念与其他不确定概念的解释以及对于法律行为的解释等几种情况.而在法律续造中,则应当注意习惯究竟起主要作用还是辅助作用.
习惯、民事司法、法律解释、法的续造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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