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劳动教养制度时代罪刑结构的平衡——以部分司法解释为视角
本文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以2013年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司法解释为视角,在深入分析3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概括其具有定罪情节采用数额减半原则和加重构成采用比例原则等特点,然而3个司法解释存在混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和重复评价案件情节的缺陷.建议采用立法或修法的方式设定”罪”、司法解释的方式释明”刑”,在合理界分重罪、轻罪的基础上建立轻罪案件办理机制,从而实现刑罚结构的平衡.
劳动教养、司法解释、罪刑结构、合理化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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