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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重构: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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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违法解除救济制度以继续履行为原则,由于法律规定的”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认定困难,法官裁判不统一现象严重,即使判令继续履行,后续履行中仍经常引发二次纠纷.因此,继续履行制度应以实质性解决劳资双方的纠纷为出发点,并在适用上进行类型化:患职业病、孕期、产期等特殊群体的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和普通劳动者被实体性违法解除情形下,劳动者继续履行的利益优先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权;普通劳动者被程序性违法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应高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利益,可用经济赔偿金代替继续履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诉讼期间届满的情况,应引导劳动者将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经济赔偿金;为避免强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返回原岗位易引发的后续纠纷,对于继续履行的强制执行可以转化对工资和社会保险的强制执行.

违法解除、继续履行、实质性解决、类型化适用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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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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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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