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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出借者环境侵权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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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意思联络情形下,资质拥有者将其专属资质项下之专有工具、设备、人员等违规出租、出借给污染者,污染者借此便利直接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资质出借违反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发挥一小部分作用,应在自己行为涉及的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其与污染者之间的责任承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不应当适用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而适用基于原因力差异的部分连带责任合理可行,有利于公平效率地划分责任,平衡加害方与受害方的利益,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扩张,亦是对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的类推.

资质出借、环境侵权、相当因果关系、原因力差异、部分连带责任

D923.1;G63;R951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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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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