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对我国的死刑立法改革具有承前启后的积极意义.取消9种罪名的死刑是我国现阶段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不存在步子迈得过大的问题,立法上应该成批量成规模地取消死刑罪名;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标准规定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是合理的,但现行《刑法》对死缓地位的规定仍不够明确,可以考虑对第48条的规定作适当调整;取消绑架罪和贪污罪、受贿罪的绝对死刑,不仅是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个别化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推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死缓制度、绝对死刑
D924.13;C933;F832.7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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