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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让受益权的信托受益人还能否向信托公司索赔——兼论《信托法》第22条的信托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

引用
受益人所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是信托中的财产性权利,广义的非财产性的权利并不能通过受益人的转让行为转让.包括信托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在内的非财产性权利是受益人的法定权利,受让人基于受让而取得受益人之身份就可以行使保障信托的各项非财产性权利.已经出让信托受益权的原受益人也是受益人,允许其依据《信托法》第22条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并将损失赔偿归入信托财产,符合监督受托人尽职管理和保障信托顺利实施之目的宗旨.信托受益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可以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二者意见分歧时应由法院裁定何者更符合信托目的.受益人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不需要以行使撤销申请权等其他权利为前提,但损失赔偿请求权和请求恢复信托财产原状不可能同时并行.受益人主张损失赔偿可以有一些计算标准,原则上应包括信托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国外在判例中确定了一系列计算标准的规则,我国还有待在司法判例中总结提炼我国的损失赔偿计算标准规则.

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行权规则

2015-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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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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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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