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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约合同的出路——以类型系列的构建为分析视角

引用
对预约进行实证考察,发现实务不适当地扩大预约的适用领域,对预约法律效果裁判多有分歧.以预约的制度价值为起点,以“类型系列”为视角,比较预约与缔约阶段的区别,分析预约与本约的界限,在缔约阶段和本约的夹缝之间,开拓属于预约的“一片纯净天空”.基于预约产生的权利不具有对抗力,但可通过预告登记获得.预约权利人原则上仅能诉请订立本约,不能直接诉请本约上的义务履行,但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可合并诉讼.预约权利人可请求替代给付的履行利益,且预约的履行利益与本约的履行利益应属一致.

预约、类型系列、强制履行、损害赔偿

2015-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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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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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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