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中的审查对象问题研究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已经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依据的情况下,法院所审查的主要对象仍是原行政行为,但并非原行政行为的初始状态,而是经过复议决定修正的原行政行为.这一审查思路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统一性原则”或“原处分主义”.统一性原则将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并统一到原行政行为,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原处分主义的精神以及复议程序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和争议解决程序的功能特点,更加符合复议程序的制度定位.这一调整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以及行政审判标准均产生重要的影响.
复议、共同被告、审查对象、统一性原则、原处分主义
D925.3;F835.124.8;TP393.02
2015-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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