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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公开承诺履行制度的构建

引用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履行公开承诺的现象较为突出.为了保护我国证券市场,包括将要推出的国际板市场[1]投资者权益,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公开承诺履行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将公开承诺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便利对公开承诺履行的事前监管;需要完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开承诺的履行进行事中监管;最后,应参照虚假陈述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未履行公开承诺的主体实际履行,并对中小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强对公开承诺履行的事后监管.

上市公司、公开承诺履行、持续信息披露、民事赔偿

D922.287;F832.51;F279.2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5-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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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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