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交付之定金契约效力研究——以完成部分交付行为为对象
约定分期交付定金后,应付定金方仅依约为部分交付而拒付剩余部分时,法院就如何适用定金罚则产生了返还所收定金、没收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三种意见.没收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是以解释法律为基础的部分有效论,返还所收定金是以利益衡量为基础的全部无效论,但两种理论下的三种结果均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担保法》关于定金契约的要物性要求是造成此司法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以此为基础演绎出的定金契约效力之有效、无效和部分有效的认定结果均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悖论实属必然.故建议在将来中国民法典中,定金契约应当作诺成性制度设计.
分期交付、部分交付、定金契约效力、要物性、诺成性
D923.2;TS762.2;TP3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76
2015-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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