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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案中的权益平衡——以未成年人案件应赋予被害人自诉权为视角

引用
2013年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新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处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偶犯轻罪给予区别对待的政策,以保护被告人权益.同时保留1997年刑事诉讼法有关第三类自诉案件适用规定,又新增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试图在第三类自诉案件中新增这一情形,以保护被害人权益.实务中,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害人自诉救济”制度时,如何做好衔接适用,避免潜在冲突,既保障被害人自诉救济权,又关注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处罚特殊性,需要进一步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自诉救济、权益保护、规则适用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8-120,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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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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