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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事故中关于“抢救”的司法认定问题分析

引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内涵和外延应当解释为外力所致的意外性伤害,不能网罗万象;《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将原本不属于工伤认定标准的情形拟制性地“视同工伤”,在性质上是立法技术中的补充条款,其与被补充的条款是主文与辅文关系.在穷尽辅文解释结论后,意味着主文也就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否则辅文就失去了补充条款的存在意义;医疗行为中的“抢救”通常是指以手术方式进行,但是并不能将手术之外的门诊治疗方式排出在“抢救”之外.将门诊治疗方式界定为“抢救”的类型之一,存在逻辑推演和生活经验的双重自洽与合理解释,契合社会生活事实.

未及时抢救、事故、解释原则、门诊治疗、逻辑自洽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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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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