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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定效力之争及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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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调整协定是投融资双方因对融资企业估值不确定而产生的一种调整机制.由于这种估值的不确定性,投融资双方需要根据企业未来实际经营情况对当前企业估值及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修正,并在这种调整或修正中考虑约定条件不实现即“赌输”情况下的补偿安排.而这样的估值调整机制在实务中处于意思自治与合法合规的漩涡中,争议颇大.其中,融资公司能否成为适格的“对赌”主体、以上市作为“对赌”条件的估值调整协定是否有效,是较为突出的争议问题,均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融资公司不应为“对赌”的有效主体;以上市为承诺目标的估值调整协定,只要具备合同有效要件即应认定其效力,相应的补偿条款不应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形,应依约履行.

估值调整机制、适格主体、上市目标、效力

D923.6;F279.23;F832.51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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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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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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