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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理解与司法适用为重点

引用
我国于2013年 10月25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2次修改后新增“消费者反悔权”条款,赋予特定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然而,该制度实施1年来适用情形却并不乐观,投诉案件和咨询量高居不下.本文从“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现实适用状况入手,分析认为该制度投诉案件和咨询量高居不下的原因在于各方对此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本文结合“7日无理由退货”条款,以典型电商模式创新为个案,对该制度适用的主客体范围、退货条件之“商品完好”的认定、退货处理周期等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和阐释,并且还对预售商品是否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讨.

消费者权益、冷静期、反悔权、网络预售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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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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