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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基于英国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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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关键要厘清法官与执行员的职能定位,正确定义执行权.当前法院执行中的很多业务都属于法官的职能范围,分离审判权和执行权时要注意防止把应该由法官负责的业务也划给了执行员.建议将动产扣押、强迁和强制交付业务划归执行员负责,并建立执行员的行为受制于法官依申请审查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执行员管理上保留司法行政公务员性质的体制,同时探索建立授权律师行使动产扣押等权力的制度.

法官、执行员、执行权、授权行使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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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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