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
住房公积金性质复杂,既为个人所有,又被强制管理;既强调个人缴存,又强调资金聚集;既要满足个人需求,又要坚持共同利用.要全盘考虑,正反兼顾,融会贯通,在“个人所有”和“社会保障”两个极点之间取得平衡,必须双管齐下,既科学设定住房公积金的可执行条件,又引入“执行但不提现”的执行方法.如此,既能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促进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又能使强制执行对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和社会保障性的影响减至最小.在执行程序和法律依据上,对于已经缴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存款,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执行.对于单位应当缴存但到期尚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收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利益衡量
D925.1;F832.0;K256.6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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