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

引用
住房公积金性质复杂,既为个人所有,又被强制管理;既强调个人缴存,又强调资金聚集;既要满足个人需求,又要坚持共同利用.要全盘考虑,正反兼顾,融会贯通,在“个人所有”和“社会保障”两个极点之间取得平衡,必须双管齐下,既科学设定住房公积金的可执行条件,又引入“执行但不提现”的执行方法.如此,既能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促进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又能使强制执行对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和社会保障性的影响减至最小.在执行程序和法律依据上,对于已经缴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存款,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执行.对于单位应当缴存但到期尚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收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利益衡量

D925.1;F832.0;K256.6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8-11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5,(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