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异议权性质的厘清与定位——兼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与完善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了异议权的行使期限,目的是要激活《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的异议权.应该基于督促非解约人及时行使异议权的思路,借鉴德国法上的形成反对权,重塑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权并不反对解除权的成立,只是针对已经成立的解除权,提出抗辩,以此来阻碍、阻止或是消灭该解除权存在.当异议期徒过后,非解约方丧失的是提出抗辩事由反对解除权的权利,而非反对解除权成立的权利.
合同解除、异议权、解除权
D923.6;F842.0;F590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