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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之辩——兼评马乐基金老鼠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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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能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几乎所有老鼠仓案件无法回避此难题.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立法机关的官方表述、域外立法中老鼠仓行为与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立法技术的处理等方面,可以判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司法机关应以马乐案为契机,认真评估马乐案的情节,必要时激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位.长远来看,彻底解决老鼠仓犯罪的量刑问题,还需“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老鼠仓、“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位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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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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