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心证:对证据印证证明模式的反思
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仅仅是证据基本特征的外部印证,更重要的是法官必须运用逻辑证明、经验验证等内省方法,对单个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印证效力有法定证据主义的痕迹,同时又因为其规则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实践中忽视证据能力的审查,主张证据相互印证作为证据采信和定案的依据,催生了刑讯逼供、以供逼证等印证规则负价值.提升法官自由心证能力,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尊重律师辩护权和辩护意见,坚守审判中心主义,是规范印证规则、预防刑事错案的一个可能指引.
证据印证、法定证据、自由心证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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