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引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批捕环节提供辩护意见的权利,而从《刑事诉讼法》第35条可知,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若要使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能够得到真正落实,至少应当在逮捕及其相关环节确保辩护律师查阅逮捕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机会.侦查秘密原则并不构成对辩护律师上述权利予以限制的合理理由,且辩护律师在逮捕及相关环节上的阅卷权对于遏制羁押常态化现象将发挥极大作用.因之,对《刑事诉讼法》第38条有关辩护人阅卷之阶段与范围的规定,应抛弃传统的形式解释方法,而代之以实质解释论视角.

辩护、阅卷、逮捕、侦查秘密原则

D925.2;R446;F293.3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YJC820072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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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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