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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我国行政法院设置问题研究

引用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尽快设置行政法院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合我国现实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区,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置模式应当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可以探索建立三审终审制的行政法院模式,即在目前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建立初审行政法院,在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建立上诉行政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建立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下辖的专门法院.

国家治理、现代化、行政法院、设置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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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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