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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评述

引用
公司清算以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为适用前提,公司资不抵债者,应当依法启动或者转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当承担必要的商业风险.加重股东责任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但该规则适用过宽或运用不当,将诱发遏制投资的负面效果.在公司清算制度的重构中,应当关注债权人保护和股东保护的双重价值,废除股东承担清算义务的观念,通过合理构造清算法人的内部治理秩序,实现公司清算制度的有效运行.

公司清算、清算义务、休眠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D922.291.91;F279.246;U448.27

2015-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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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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