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害司法罪的立法完善——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相关修法为主要视角
我国现行刑法惩治妨害司法活动的相关规范存在不足,为因应社会发展需要,有力有效地打击妨害司法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完善妨害司法罪.虚假诉讼行为应当独立成罪,其罪名应确定为“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犯罪的行为方式应当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式;泄露和公开披露、报道案件情况的严重危害行为应当入罪,其行为涉及的罪名可分别确定为“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罪”以及“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罪”,同时应合理界定其犯罪主体;扰乱法庭秩序罪只能针对发生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危害行为.在目前刑法体系下,采取逐步完善妨害司法罪的方式来实现对法庭秩序的有效维护较为妥当.设立特别的追诉程序无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修改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该罪不宜设定为自诉罪.
妨害司法罪、虚假诉讼犯罪、泄露和公开披露、报道案件情况犯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D925.2;D669.5;TP393
2015-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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