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性质未定前提下执行夫妻财产的实践乱象与出路——基于对三种差异规定与四类判决思路的研究
在生效判决并未明确债务性质的前提下,法院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执行机构能否认定债务性质并追加债务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司法实践中至少有三种不同规定;关于审判机构如何处理债务人配偶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更是至少有四类判决思路.扫清乱象,必须协调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明确由审判机构认定债务性质,合理配置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准确区分执行控制行为与执行处分行为.探索出路,可把控制共有财产前置与认定债务性质中置相结合.同时,应当注意控制共有财产前置与认定债务性质中置之间的制度衔接与协调,控制共有财产后通过异议之诉处理配偶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并把异议之诉判决中关于债务性质的认定作为执行依据.
债务性质未定、执行夫妻财产、三种规定、四类判决思路
2015-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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