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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冲突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2号指导案例的拓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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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为当事人之间的私法契约,不必然具有程序效力和执行效力,司法实践中原告以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对抗二审和解协议的履行,违背了诚信原则.以“执行力替代说”的观点,认定二审中和解协议的性质为不执行契约,具备约束不为强制执行或一定期间前不为强制执行的效力,参照执行中和解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原告违约所致的二审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冲突问题,以二审中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不予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尊重和保障了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二审诉讼中的和解协议,灵活地贯彻执行了2号案例的法理精神,并进而对二审中和解协议和一审生效判决的关系做出了符合实质正义理念的新解.

和解协议、生效判决、效力冲突、不执行契约、指导性案例制度

2015-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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