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下移制度的修改与再完善——以审判权与诉权的冲突与平衡为视角
民事诉讼中,审判权被滥用、诉权被剥夺的现象时有发生,管辖权下移就是一个典型例证.《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以“确有必要”和“报请上级法院同意”的条件限制,目的使审判权和诉权和谐共处,但“确有必要”的不确定性并不能有效杜绝审判权的扩张,报请制度还为审判权的膨胀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导致管辖权下移制度的初衰不能真正实现.这既有程序工具主义、职权主义和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弊病等主观原因,也有法院的行政化、地方保护主义等现实原因,还有历史继承性、请示制度的渊源等历史原因.管辖权下移制度在当前中国确有存在的必要性、现实性和可行性,基于审判权与诉权相互依存的关系,和管辖权下移中被滥用以及诉权被剥夺的现实,应适当限制审判权,充分保障诉权,积极改进与管辖权下移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在管辖权下移中让诉权和审判权和谐共处.
级别管辖、管辖权下移、确有必要、报请、自由裁量权滥用
2015-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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