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与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难以做到泾渭分明,而是存在交叉地带.对于规范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采一元规范模式,中国法则采二元规范模式.就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场合的合同解除,《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中国《合同法》均采由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模式,不采自动解除模式.这一立场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要,且避免双务合同牵连性理论只解决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存续问题、难以解决附随义务存续与否的理论障碍.情事变更场合的合同解除,《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及中国司法解释均是采形成诉权模式,不采狭义形成权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难分伯仲;实际效果上的差异亦不像想象中的大.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交叉场合,合同如何解除,要么由当事人选择,要么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解决.前者本身存在不完善之处;后者依形成诉权路径而非依形成权路径,实现合同解除目的,更利于确保法的统一性、安定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公平妥当性,值得提倡.
不可抗力、情事变更、解除、形成诉权CISG
2014-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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