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家庭成员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研究
我国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但其效力往往被审判实践所否定.考察家庭成员免责条款的设立目的,尽管合理性有所欠缺,但并不能导致在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下,以收支相当原则(等价均衡原则)为基础的该条款当然无效.然而,鉴于家庭成员这一概念过于宽泛,在条款设立目的的合理解释框架下,审判实践可通过将其射程予以限缩性解释的方法达到保护被保险人乃至受害人之目的.同时,保险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亦应于制度设计上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家庭成员免责、不当条款规制
D922.284;F842.3;B516.49
2014-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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