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解释构造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形成责任主体的二元结构.动物饲养人是指享有动物所有权的保有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动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保有人.对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两者的关系,所有人规定在第一位,被推定为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但其得证明在损害发生之时,已终止管领而免责.
动物饲养人、动物管理人、责任主体转化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现代侵权法中危险责任的理论构成”09SFB3025的阶段性成果.
2014-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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