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未经登记及登记不实财产的强制执行
涉及未经登记的财产的强制执行,应符合法律有关该种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效力的相关规定,故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已申请强制执行的普通债权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股权予以查封后,该财产的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依据其未经登记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涉及登记不实的财产的强制执行,应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结合登记不实的形成原因分别加以妥当处理,故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不得以被执行财产系错误登记为由提出异议,但第三人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查封后15日内以法定方式主张其权利的,不在此限.而虚假登记的财产一旦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扣押,则真正权利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
强制执行、物权登记、错误登记
D925.1;F832.4;F239.47
2014-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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