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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与程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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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土地总登记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的行政确认行为,而《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更非行政确权行为.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依据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而非不动产登记,但由于《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以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故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权属确认中亦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参与不动产登记在法律性质上属非讼事件,因而不动产登记程序应属非讼民事程序,自应适用非讼程序规则.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就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只能通过更正登记制度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救济.因此,不动产权属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非讼程序、更正登记、形式拘束力

2014-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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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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