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物权法视野下的指示交付

引用
物权法视野下的指示交付与债法上的依指令而履行在个别场合虽有重合,但总的说来二者在类型、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不尽相同,应予区别而适用法律.指示交付所涉让与的标的,既可以是债权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可偏废.在让与的是债权的返还请求权的情况下,应区分债法上的效力与物权法上的效力.在债法上,债权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的事实未通知给占有媒介人时,对于占有媒介人不发生效力.但在物权法上,只要受让人自转让人处取得了返还请求权,也就取得了动产所有权.这与是否通知了占有媒介人无关.指示交付制度不排斥抗辩或抗辩权,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指示交付、让与返还请求权、抗辩、物权法上的效力、债法上的效力

D923.9;G212;F279.23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13AZD065

2014-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2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4,(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