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机制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分析重点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行政证据、刑事证据、衔接机制、新刑事诉讼法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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