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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适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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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新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程序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衔接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也实现了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非讼化”.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无先例可资借鉴,加之审判实践中长期形成的以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固有思维方式和审判定式,致使对该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存有诸多意见.本文以《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为中心,结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的问题,重点就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法律属性、申请主体的范围、法院的管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法院审查的标准、裁定的作出、收费的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民事诉讼法》、非讼程序、适用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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