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信用卡”不应包括借记卡
在银行卡业务领域,信用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信用卡与借记卡是区别对待的.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认为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但是信用卡和借记卡在申领和使用等方面完全不同,相应的管理秩序也应当有区别.从借记卡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来看,将其归入“金融凭证”似乎更为准确.应当将对信用卡的狭义理解运用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中,同时对信用卡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地限制解释.
信用卡、借记卡、金融凭证、信用卡诈骗罪
2014-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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