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财产毁损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比较研究
20世纪以来,人格权逐渐出现了财产化的趋势,保护特定有形财产中蕴含的人格利益问题日益引起了民法学界的关注.域外的示范性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已广泛认可在有形财产毁损案件中拒绝给予相关权利人精神损害赔偿有失公允.由于特定有形财产包含了所有者的人格利益,同时对重要基础性物品的使用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凝聚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权利人因其毁损遭受精神损害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鉴定人模式、专家证人模式、双层鉴定模式
2014-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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