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检视与除弊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搬迁、企业破产纠纷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各种借口主持协调民事案件,确定纠纷的审判方向.这种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现实存在动摇了独立审判基石、违背诉讼平等原则、打破诉讼三角构架、助长了司法工具主义.其解决之道是构筑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适度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并建立起“法庭之友”制度,从而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化、规范化.
司法地方化、行政协调、司法辖区、法庭之友
D9;F279.23;F7
2014-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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