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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模式初探:理论定位与实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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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经过个别法院的实践探索,已作为改革经验在全国进行试点,并进入立法机关的视野,作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集中管辖最初的模式是地域集中,即在一个中级法院范围内,选定若干个基层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随着试点的扩展,又出现了案件类型集中模式,即按照案件类型确定管辖法院,将同类行政案件集中到相应法院审理.从两种集中管辖模式的运行情况来看,每一种模式都有一定的成效,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推行集中管辖,通过将案件集中到异地审理,减少了当地的干预,增强了审判的独立性,案件的质量得以提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节约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两种类型的集中管辖对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均产生不利影响,诉讼的便利性下降,诉讼成本增加.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集中管辖两种模式的成效和问题,对集中管辖模式的选择和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模式

2014-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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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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