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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入法后的现状与应对——以Y市中院和10个基层法院审理的92件一审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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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自2002年发轫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轻伤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到2012年正式入法,从司法到立法用了近10年的时间.此次修改用了3个条文首次对公诉刑事案件的和解程序进行了专章规定,对已有的司法实践的成果既有吸收,也有抛弃.为了考察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在近半年的实际运行中的情况,了解这一程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调阅了Y市中院和10个基层法院2013年1-6月份审结的6件故意杀人案和86件故意伤害案的判决书,采用统计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中的“该”与“不该”问题进行了梳理,这些问题既有司法中存在的与立法的规定不相适应的问题,如“法院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协议该不该审查,该如何审查”和“附民案件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该不该制作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等问题;同时也有立法中存在的与司法状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刑事和解程序该不该扩大适用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和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中”和“刑事和解后该不该适用减轻处罚”等问题.笔者对这些问题的立法与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总之,尽管司法还有诸多与立法的规定不相适应之处,而立法也还有些不尽完善之处,但只要司法与立法之间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互动,通过司法推动立法,立法规范司法,立法的目的与价值定会通过规范的司法程序而得以实现.

刑事和解现状应对实证分析

2014-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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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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