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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初始兴趣混淆”原则在中国司法中的适用

刘敏1
1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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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初始兴趣混淆”原则在美国的主要判例和学者观点,介绍了中国的主要学者观点和为数极少的相关判例,分析了这一原则在美国和中国法律环境的不同,并从经济角度分析了这一原则引发的社会成本的损失和收益,最终从社会总收益与成本的角度认为不应在中国商标侵权司法认定中引入此原则.

初始兴趣混淆、商标侵权、经济分析、司法适用

2014-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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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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