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利息偿付规定的比较研究——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审理的视角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均有规定欠款利息偿付义务的条款.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卖方要求买方赔偿其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法院可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公约第7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拖欠任何金额,另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且该利息不适用公约的免责条款.我国是公约成员国,我国法院审理的很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都应直接适用公约,如有公约的立法空缺未涉及的问题,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解决.上述案件如涉及利息偿付问题,仅凭公约78条无法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需要进一步寻找准据法来确定利率.如果准据法为中国法,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是我国买卖合同领域唯一关于欠款利息偿付的规定,因此该条是我国填补公约78条立法空缺的法律条文.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与公约第78条相比,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关于利息的规定存在单向性、惩罚性和不可免责性几个特点,在国际贸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给确定利息偿付义务时的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障碍.最后,在上述发现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几个建议,供立法和司法人员参考.
欠款利息、资金成本、公约第78条、损害赔偿、基准利率、免责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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