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之模式选择
伴随合同国家的迅速扩张,行政合同被广泛的应用于各种实现公共利益的领域,然而接踵而来的司法难题立即显现了出来:在我国这样一个秉持着公私法二元界分传统法域的国度,行政合同的“合同性”法律关系应如何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至今仍然是一个模糊的问题.本文就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模式问题通过对比分析域外的三种模式(法国模式、英国模式、德国模式),再结合我们国家立法现实的情况、司法实际需要,提出当下我国行政合同案件的司法裁判宜坚持“行政法准用民法”模式,并结合审判实际就坚持这一模式的具体规则适用做出总结和设计,以期对当下时代背景下,我国的行政合同法律适用起到些指导作用,并能够进一步启发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
行政合同、模式、适用规则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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